嘉兴市财政局谐振变压器原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嘉政采投〔2023〕10号)
嘉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嘉政采投〔2023〕10号)投诉人:嘉兴泓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银菊路358号一层东二间
被投诉人1:嘉兴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
地 址:嘉兴市南湖区祝家港路66号
被投诉人2:嘉兴市明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嘉兴市长水路116号百瑞大厦5楼
相关当事人:杭州畅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亚太路1887号3号楼402室
相关当事人:杭州英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768号1号楼第5层501室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嘉兴市96333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XMYZFCG-2023-032,谐振变压器原理以下简称本项目)评审过程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1月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0日起正式受理,并于2023年11月13日向被投诉人1嘉兴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被投诉人2嘉兴市明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相关当事人杭州畅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英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本机关分别于2023年11月15日、11月17日、11月21日收到被投诉人2、被投诉人1和相关当事人提交的投诉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7日对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调查取证。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本项目预算限价为96.6万元,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杭州畅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8.02万元,该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与采购预算价相差甚远,有可能影响货物和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
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规定,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其中包括资信技术分为70分,报价为30分。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保证,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货物和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事实依据:本项目总预算96.6万元,最高限价96.6万元,具体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96333电梯应急救援平台,1套。包括96333呼叫中心、96333应急救援平台、浙里办应急救援移动端、电梯辅助应用、物联汇聚系统、电梯维保服务管理系统等。根据信创云关于开发建设96333电梯应急救援平台1套的报价,价格为303456元。
2、话务系统及大屏,1套。包括(1)呼叫系统-交换机*1、呼叫系统-语音网关*1、呼叫系统-座席话机*12。根据嘉兴思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时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价格为59560元-60740 元之间。(2)8㎡及以上大屏及配套软硬件*1。根据深圳市国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木林森光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邦瀛光电有限公司的报价,价格为84388-92000元之间。
3、项目其他物料预算,包括第三方项目监理费用、平台安全二级等保认证费用、系统设备使用培训/日常运行维护/售后保障、救援中心办公场所建设费用、办公工具添置费用(含操作终端4台:CPU:4核8G,内存:8G,存储:512G,64位操作系统)、救援中心办公场所的 100M 及以上办公网络费用。
根据本项目配备清单及对应的各项供应商报价,可得知项目须配备的软、硬件价格为447404元(303456+59560+84388=447404元)
法律依据:1.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我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浙财采字[2007)6号》中第四条规定:评审小组在评审时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应将该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做无效处理,并在评审报告中说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上述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的供应商,应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etc原理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诉请求:我公司认为本项目评审报价得分无效,评审委员会应当否决杭州畅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并重新进行计算,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对待每个供应商。
二、被投诉人1辩称
(一)关于招标文件中信创云的答复
根据本单位提交大数据办审核通过的“嘉兴市96333电梯应急救援平台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建设投资为人民币127.384万元;首年支付软件和硬件费用96.6万元,次年支付云资源费用30.112万元,信创云费用未包含在此招投标中。此外,根据招标文件中“采购内容及要求”第四条第1点“国产化适配的要求:本项目需充分考虑与国产自主生态环境的兼容性,从硬件平台、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应用软件及硬件外设构建组合方案,满足今后的国产化迁移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信创终端、服务器平台、信创云平台等”。此处指的只是要求建设的平台能与国产系统兼容,并没有要求提供信创云。
(二)关于投标人“杭州畅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价格的答复
根据招标文件第十一条“本项目采购参数及预算”要求,本次招标内容包含:96333电梯应急救援平台16.6万元、话务系统及大屏55万元以及项目其他物料预算25万元,项目相关方案及预算经数据办组织专家联审过会通过。对于本项目中96333电梯应急救援平台(软件),预算时考虑了软件的开发成本,现在看投标人“杭州畅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基本以现有软件投标,故价格与预算相差比较大;对于话务系统及大屏,预算时考虑的是主流一线品牌,但由于此类产品的品牌、型号和安装厂家的不同,价格差异度比较大,现在看投标人“杭州畅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选用品牌价格比较低,故价格与预算相差比较大;对于项目其他物料,预算时考虑了培训、运维、售后、监理等费用,现在看投标人“杭州畅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基本以免费服务为主,故价格与预算相差比较大。
我单位同意评标委员会专家独立评审的意见:认为杭州畅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和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能证明其报价合理。
三、被投诉人2辩称
2023年10月18日我司收到投诉人对本项目的质疑函(质疑主要内容为:投诉人认为杭州畅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货物和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否决其投标报价。),针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内容我司于2023年10月20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杭州畅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嘉兴市96333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建设项目质疑函》的答复通知,杭州畅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以邮件形式进行了答复,答复称该公司没有低于成本价投标,并承诺如若中标将保质保量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我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通过组建评标专家微信群将投诉人的质疑函以及杭州畅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答复函在微信群中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公示,并电话告知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后一致认为杭州畅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和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能证明其报价合理,认定其投标报价有效,因此本项目评审结果不做改变。
四、相关供应商杭州畅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辩称
(一)我们没有低于成本价投标
我司在回复给招标代理的函件中已经列出了我们报价的基础,这些原始数据清晰地证明了我们没有低于成本价投标。我们看好 96333 电梯应急救援平台的市场,类似软件平台已经开发完毕,急需得到市场验证和认可。 我们认为每家企业擅长的事情不一样,采购渠道不一样,企业在不同时期对利润的要求也不一样。因此报价有差异是很正常的事情。
(二)招投标法里定义的成本是指“企业自身成本”,不是“社会或行业平均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提字第 142 号案中指出,“所谓‘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应指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企业个别成本。招标投标法并不妨碍企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原判决根据定额标准所作鉴定结论为基础据以推定投标价低于成本价,依据不充分。”
由此可见,《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的“成本”应特指“企业个别成本”,而非以定额标准等其他方法测算的社会或行业平均成本。
因此,嘉兴泓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成本价,和我们公司的成本价没有必然关系。
五、相关供应商杭州英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辩称
我们尊重不同企业的报价,尊重评标委员会的判定结果。我们保证我司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我司投标文件的承诺完成本项目。
六、经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为96.6万元。被投诉人2受被投诉人1委托,于2023年9月19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10月11日上午9:30开标评标,共有6家供应商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杭州英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浙江新再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投诉人2于10月12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根据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供应商得分排序表如下:
序号
供应商
报价(元)
商务/技术得分
价格得分
最终得分
排序
6
杭州英旭智能科 技有限公司
958000元(玖拾 伍万捌仟元整)
66.03
2.51
68.54
1
4
浙江新再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468000元(肆拾 陆万捌仟元整)
57.54
5.14
62.68
2
3
浙江易尤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518000元(伍拾 壹万捌仟元整)
44.92
4.64
49.56
3
5
杭州畅达物联科 技有限公司
80200元(捌万 零贰佰元整)
16.17
30.0
46.17
4
2
嘉兴泓程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
498000元(肆拾 玖万捌仟元整)
19.42
4.83
24.25
5
1
浙江茵曼信息工 程有限公司
497800元(肆拾
玖万柒仟捌佰元 整)
15.22
4.83
20.05
6
(二)2023年10月18日投诉人根据中标结果公告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本项目第二中标候选人浙江新再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根据中标结果公告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质疑事项均为:认为杭州畅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货物和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否决其投标报价。被投诉人2于10月27日分别向投诉人和浙江新再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质疑答复函。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而提起投诉,浙江新再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投诉。
(三)质疑阶段:杭州畅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对质疑进行了答复,如下:
1.根据招标文件第十一项“本项目采购参数及预算”要求,本次招标内容包含三块, 分别是:96333电梯应急救援平台、话务系统及大屏以及项目其他物料预算。
根据嘉兴泓程的质疑函,他们认为分项2(话务系统及大屏,其中包含了向嘉兴秀洲电信采购的信创云服务303456元)的成本应该是44.6684万元,而嘉兴泓程的投标价格是49.8万,也就是说嘉兴泓程认为(96333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和分项3(项目其他物料费用)的合理价格是5.1316 万元。而根据新再灵公司的质疑函,此5.1316 万元里还需要包含等保费用3万,这样就剩下2.1316万元。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这2.1316万里,还要扣除2.5%的监理费(49.8×2.5%=1.24)、1.35%的招标代理费(49.8×1.35%=0.67)、1000元的100M 宽带费,分项1(96333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嘉兴泓程真正的报价为2.1316-1.24-0.67-0.1=0.1216万元。
根据新再灵公司的质疑函,他们认为分项2(话务系统及大屏,其中包含了向嘉兴嘉善电信采购的信创云257189)、部分分项3(项目其他物料费用)的成本应该是44.8504万元,而新再灵的投标价格是46.8万,也就是说新再灵公司认为分项1(96333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和一些其它费用的合理价格是1.95万元。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这个1.95万元里,还要扣除2.5%的监理费(46.8×2.5%=1.17)、1.35%的招标代理费((46.8-8.02)×1.35%=0.52)、1000元的100M 宽带费,分项1(96333电梯应急救援平台)新再灵真正的报价为1.95-1.17-0.52-0.1=0.16万元。
我们梳理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提供的硬件,分别是:
1
点距1.86的LED大屏
〉8平方米
2
24口带网管千兆交换机
1台
3
语音网关
1台
4
座席话机
12台
5
电脑
4台
现在是信息透明时代,本次招标的硬件也是通用硬件,我们注意到嘉兴泓程和新再灵的质疑函里给出的报价单都是嘉兴、杭州本地企业的报价。我们不确定这些企业是否主营这些产品或者是代理商。我们也不评判他们提供的价格是否具有权威性。我们也注意到新再灵公司提供的一些报价单报价日期是开标日期10月11之后的日期,就是说开标结束后再去询的价。我司选用的大屏由深圳厂家直供,给到我司的价格是48110元,后面附上报价单。事实上,我们完全可以在淘宝、京东这样公开充分透明的全国性的平台,通过输入本次招标硬件设备的关键词进行询价,获取相对准确的参考价。
根据淘宝、京东网站查询我司硬件报价的基础参考数据,
总结列表如下:
序号
内容
价格
备注
1
1.86间距LED大屏
48110
〉8平方米
2
24口交换机
600
带网管
3
语音网关
1000
4
VOIP话机
2400
200 —台,12台
5
电脑
6400
原价1700,促销价 1600一台,4台
合计
58510
因此,我司的报价完全能涵盖需要提供的硬件。
我们再把标书里要求的其它费用列表如下:
序号
内容
价格
备注
1
监理费
2005
2.5%
2
等保费
15000
3
100M宽带费用
1000
4
招标代理费
1080
1.35%
合计
19085
因此,我司分项2和分项3的成本为:58510+19085=77595,小于我们的投标价。即分项1(96333电梯应急救援平台)我司的报价是8.02-7.7595=0.2605万元,高于新再灵的0.16万元和嘉兴泓程的的0.1216万元。
2.我们注意到嘉兴泓程和新再灵的质疑函都提到了信创云,并且在成本里占了很大的比例。根据招标文件第四条第一点国产化适配的要求:本项目需充分考虑与国产自主生态环境的兼容性,从硬件平台、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应用软件及硬件外设构建组合方案,满足今后的国产化迁移需求。也就是说招标文件只是要求建设的平台能与国产系统兼容,并没有要求提供信创云。报价清单里也没有这一项费用。我司在设计时考虑了此要求,可以做到国产化适配,满足今后的国产化迁移需求。
综上所述,我司并没有低于成本价投标。我们在平台开发上的报价和嘉兴泓程和新再灵相差不大,差别大的地方除了大屏及话务系统的采购渠道之外,就是信创云了,而信创云的成本在招标文件里并没有要求。
(四)根据本项目预算和《嘉兴市96333电梯应急救援平台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显示:本项目不包括信创政务云资源预算。
(五)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第三项建设内容“嘉兴市96333电梯应急救援平台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子系统:1、96333电梯应急救援系统:包括96333呼叫中心、96333应急救援系统、电梯辅助应用、96333应急救援移动端等模块。2、物联网汇聚系统:包括电梯等特种设备物联数据库建设标准、物联对接管理、物联监管平台等模块。3、电梯维保服务管理系统:包括电梯维保管理、电梯服务移动端等模块。”第四项“项目要求1、国产化适配:本项目需充分考虑与国产自主生态环境的兼容性,从硬件平台、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应用软件及硬件外设构建组合方案,满足今后的国产化迁移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信创终端、服务器平台、信创云平台等。”第十一项本项目采购参数及预算“本项目总预算96.6万元,最高限价96.6万元,具体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96333电梯应急救援平台,1套:包括96333呼叫中心、96333应急救援平台、浙里办应急救援移动端、电梯辅助应用、物联汇聚系统、电梯维保服务管理系统等。2、话务系统及大屏,1套:包括呼叫系统-交换机*1、呼叫系统-语音网关*1、呼叫系统-座席话机*12、8㎡及以上大屏及配套软硬件*1。3、项目其他物料预算:包括第三方项目监理费用、平台安全二级等保认证费用、系统设备使用培训/日常运行维护/售后保障、救援中心办公场所建设费用、办公工具添置费用(含操作终端4台:CPU:4核8G,内存:8G,存储:512G,64位操作系统)、救援中心办公场所的100M及以上办公网络费用。”
(六)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于2023年11月27日9点30分组织开展对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调查取证,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投诉书副本、杭州畅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报价要求响应文件和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及公开招标文件对投诉事项如实反映情况并作出书面说明:1.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杭州畅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虽然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但不会影响货物和服务的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因此评标委员会未在评标现场要求该投标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报价合理性。2.在该项目质疑过程中,杭州畅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函中也对自己的投标报价进行了说明,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后一致认为杭州畅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明材料能证明其报价合理,认定其投标报价有效。
五、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认为,杭州畅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与采购预算价相差甚远,有可能影响货物和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投诉要求否决杭州畅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重新评审报价得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在本项目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杭州畅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虽然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但不会影响货物和服务的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无需提供其报价合理性的证明,并认定其报价有效。在本项目质疑阶段,杭州畅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就投诉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就其报价的合理性提供了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经评标委员会对杭州畅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报价合理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认为杭州畅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和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能证明其报价合理,认定其投标报价有效。在本项目投诉调查阶段,本机关对评标委员会进行了调查,评标委员会再次确认杭州畅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合理,投标报价有效。因此,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另,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浙财采字〔2007〕6号)》已废止(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1〕3号)。投诉人引用上述法律依据适用错误。
六、本机关决定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兴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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